中新社多倫多10月4日電 (記者 余瑞冬)香港特區(qū)政府4日宣布訂立《禁止蒙面規(guī)例》。加拿大《刑法》中目前亦有類似條文規(guī)定。多倫多刑事辯護律師沈晨當?shù)貢r間10月4日向中新社記者介紹了加拿大相關法規(guī)的情況。
2010年6月下旬,二十國集團(G20)峰會在加拿大*大城市多倫多市中心舉行期間,當?shù)爻霈F(xiàn)了較大規(guī)模示威游行。其中一些有組織的示威者全身穿黑衣并且蒙面,以暴力行為進行示威抗議。他們對商鋪進行打、砸、搶,甚至燒毀警車。當局不得不出動防暴警察控制局面,數(shù)百名示威者被捕。沈晨表示,這是加拿大訂立相關法律條文的背景。
2012年,加拿大保守黨國會議員布雷克·理查茲(Blake Richards)在眾議院提出編號C-309、被稱為《防止在暴亂及非法集會中掩蓋身份之法案》的個人法案,意在對非法集會和暴亂活動中以蒙面等方式隱藏身份者進行刑事處罰。2013年6月,該法案獲正式通過,加拿大《刑法》進行了相應的修訂。
此次修訂主要體現(xiàn)在加拿大《刑法》的第63至66條。其中,第63條對“非法集會”進行了定義,包括合法集會演變?yōu)榉欠瘯那闆r。第64條對“暴亂”作出了定義。
第65條中規(guī)定,任何人在無合法解釋的情況下以戴面具或其他變相掩蓋身份的方式參加暴亂,可處*高10年監(jiān)禁。第66條中則規(guī)定,任何人在無合法解釋的情況下以戴面具或其他變相掩蓋身份的方式參加非法集會,可處*高5年監(jiān)禁。
曾在多倫多警隊擔任警察多年的沈晨表示,如遇非法集會或暴亂情形,無需市民報警,警察可以主動干預,對蒙面者進行現(xiàn)場拘捕。
按照香港的《禁止蒙面規(guī)例》,違反規(guī)例者*高可判處罰款2.5萬港元及監(jiān)禁1年。沈晨表示,就處罰力度而言,加拿大要重于香港。
加拿大眾議院的相關檔案資料記錄了布雷克·理查茲在國會提出C-309法案時的辯論內(nèi)容。理查茲說,這一法案恰恰可以保障集會自由和言論自由,因為它僅針對觸犯法律的暴徒。他相信民眾都明白,誠實的抗議者與企圖躲藏在面具后煽動暴行的暴徒之間是有區(qū)別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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